災損申報諮詢訊息
國稅局: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 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三、 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因災損後重新建廠、購置裝備器具或維修廠房、器具等可辦理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一、因遭受颱風、水災、火災、地震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致營業場
所、廠房、機器、設備、商品、原物料、在製品等受損毀,急需資金從
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輔導
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二、如對於災害災害復舊專案貸款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
方,可撥打中小企業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056-47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