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於採購原物料時慎選合法登記之工廠,以確保產品品質及維持企業形象,請查照。
說明:
一、工廠設廠完成後應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所明定。一家事業倘分別於不同地點設廠,應分別申請丌廠登記。又依同法第9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
二、近來迭有民眾反映,事業於合法地點(甲地)及不合法地點(乙地,如農地等)分別設廠,以甲地合法地點申請工廠登記作掩護,另於乙地未登記工廠從事生產(可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輸入工廠名稱查核),除產品品質難以確保外,倘受查處致未登記工廠關廠,可能影響原物料供應之穩定,甚或重創會員企業之形象,建請慎選協力廠商,以確保企業經營成效。
三、為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業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34條明定該法修正施行2年內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於106年6月2日登記失效前,暫不受土地及建築相關法規之栽罰,提供合法契機。倘貴會所屬會員其合作廠商屬未登記工廠者,請鼓勵該業者就近向各縣市政府工業主管單位申請補辦,詳紅辦理規定可逕洽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服務專線:0800-288019、049-232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