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 台北市 | 新北市
| 宜蘭縣 | 花蓮縣
台東縣 | 新竹市 | 新竹縣
苗栗縣 | 台中市 | 彰化縣
南投縣 | 雲林縣 | 台南市
嘉義縣 | 嘉義市 | 高雄市
屏東縣 | 澎湖縣 |

    汽車保養廠     汽車美容
    汽車買賣     各類零配件
總安汽車有限公司(16657)
台明賓士汽車公司 (28214)
皇元汽車興業有限公司(16938)
益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585)
國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0500)
南陽實業公司台北服務總廠(26591)
長連汽車企業公司(17309)
三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525)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24255)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965)
新高汽車修配廠(37179)
中華賓士汽車公司嘉義分公司(21037)
台灣省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14623)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22588)
協新進口車保養廠(3617)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242)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105)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7525)
弘盟汽車修護公司(18593)
發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9628)
川華汽車工業有限公司(19015)
上正汽車修配廠(16041)
怡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3607)
新竹汽車客運公司修車廠(16875)
福特六和汽車公司(49160)
上永汽車有限公司(15960)
名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8828)
台隆賓士汽車公司濱江分公司(24593)
台灣特斯拉汽車公司(495)
正大物業有限公司(461)
丞展電機企業有限公司(3627)
新加坡商實耐寶公司台灣分公司(4497)
仁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659)
順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968)
順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887)
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4299)
昇豐汽車有限公司(3104)
天機科技企業社(2535)
龍源汽車配件行(5701)
倍特力貿易公司(3545)
雲翔汽車配件有限公司(2912)
固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631)
嘉軒企業有限公司(3706)
冠駒汽車行(4041)
宏昇汽車企業社(3829)
立展汽車電機行(5535)
中智捷汽車公司(4419)
中智捷汽車公司中清服務廠(6647)
高智捷汽車公司(4211)
桃智捷汽車公司(7576)
南智捷汽車公司(4414)
南智捷汽車公司永康服務廠(5698)
納智捷汽車公司(9255)
桃智捷汽車公司桃園服務廠(6374)
北智捷汽車公司(4432)
鴻昌汽車維修行(5647)
台灣意美汽車公司(5991)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994)
福輪企業有限公司(7134)
鼎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5984)
裕榮順有限公司(6901)
台灣馬自達汽車公司(6900)
永成汽車有限公司(10243)
慶順汽車修配廠(9230)
建隆汽車修配廠(8079)
琮陽實業有限公司(7006)
泰陸汽車股份有限公司(7607)
泰陸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488)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7575)
至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7945)


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及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之車型安全審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低地板大客車以外之已領有牌照客車、客貨兩用車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車型安全審驗,並於取得審驗合格報告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另前述客貨兩用車車輛之載貨空間不得變更設置輪椅區。

三、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之型式系列認定原則:
(一)變更設置輪椅區之型式系列認定原則如下:
1、車輛廠牌及型式相同。
2、輔助上下車裝置之廠牌與型式相同。
3、輪椅及輪椅使用者束縛系統之廠牌與型式相同。
(二)變更設置迴轉式座椅之型式系列認定原則如下:
1、車輛廠牌及型式相同。
2、迴轉式座椅及其固定裝置之廠牌及型式相同。

四、申請辦理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應由原車輛製造廠或合格改裝廠檢具本要點規定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授權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變更審查申請。

五、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申請變更審查,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改裝廠之營業項目應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務,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
(二)規格技術資料:
1、車輛型式基本規格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
2、變更設置輪椅區,應檢附下列資料:
(1)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附件二項目規定之輪椅區車型安全檢驗報告。另於檢驗報告中應載明變更後之輪椅進出口及車內輪椅空間之規格尺寸、座位數、輪椅區數及乘車入口進入方式(後方或側方)。
(2)輪椅進出口、車內輪椅空間等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之對應照片。
(3)輔助上下車裝置、輪椅及輪椅使用者之束縛系統等安裝完成之對應照片。
3、變更設置迴轉式座椅,應檢附下列資料:
(1)變更原車輛內裝材料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2)變更原安全帶固定點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3)變更原車輛座椅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4)迴轉式座椅之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且迴轉後之對應照片。
4、如涉及變更車輛之車體結構,另應提供車輛製造廠、底盤廠或代理商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六、依據本要點規定審查合格之車型車輛,應由專業機構出具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審驗合格報告(以下簡稱審驗合格報告)。審驗合格報告有效期限為報告核發日至當年年底為止。但有效期間不足半年者,有效期限至次年年底止。

七、審驗合格報告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者得向專業機構申請換發。審驗合格報告逾期者失效,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檢驗。

八、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車輛登記檢驗時,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檢驗、登記外,並應逐車查核審驗合格報告與檢驗合格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四)所載內容相符。

九、專業機構辦理安全審驗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理疑義案件及研議審驗相關事宜,且其會議結論或紀錄經交通部同意後,併同作為辦理安全審驗之依據。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225/ch06/type2/gov50/num15/OEg.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

> 回上一頁    > 回頁首  

會址:104426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11樓之2(民權商務大樓)
電話:(02)2596-4217   傳真:(02)2595-3813  Email:taria@ms37.hinet.net